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一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喜诉被告刘旭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喜,刘旭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一初字第2510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洪喜,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信丰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卢金山,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旭辉,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赣州市兴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洪喜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旭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喜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刘旭辉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洪喜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刘旭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洪喜承担;反诉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刘旭辉承担。审判长  李明炯审判员  刘芳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