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祁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甲,乡村医生。曾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于2014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就桑某等人诉祁某甲、祁某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祁某甲、祁某乙给付原告人民币16万元,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桑某等人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祁某甲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于2014年2月1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工作发现,被告人祁某甲有稳定收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21日东海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桑某、祁某乙的证言,本院所作的(2012)东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连民终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76号民事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申请执行书,执行谈话笔录,协助查询房产信息通知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甲案发后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