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谢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谢万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25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万德,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谢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