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民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秋红因与被上诉人夏中有、沈素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秋红,夏中有,沈素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秋红,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中有,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素杰,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夏中有。上诉人夏秋红因与被上诉人夏中有、沈素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秋红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秋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秋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秋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