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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方成峰与童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峰,童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49号原告:方成峰。被告:童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峰诉被告童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成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方成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