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与昌邑恩彼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昌邑恩彼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昌邑恩彼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恩彼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迟明辉审 判 员  郑金海人民陪审员  咸金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