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D55。法定代表人曾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洲。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7元,减半收取190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03.5元,由原告上海宝奔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人民陪审员  朱其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