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吴某,职工。委托代理人:韩松岳。被告:张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燕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