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粟为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瑞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为利委托代理人:李军。委托代理人:黄灿灿。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健审判员 年亚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