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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粟为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瑞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为利委托代理人:李军。委托代理人:黄灿灿。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健审判员  年亚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