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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古维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905号罪犯古维亮,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维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3日以(2000)川刑终字63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于2008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古维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积标准考核分140分,月均6.67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2014年8月3日专项活动表扬一次,奖标准分10分,累计积分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古维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维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