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薛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王连军。被告薛曙光。原告王连军与被告薛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