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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薛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王连军。被告薛曙光。原告王连军与被告薛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