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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4-1号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启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敬南,男,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洪柱,男,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智漩,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乐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10元,减半收取为715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泉州市益谷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纯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加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