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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承淼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承淼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428号罪犯张承淼,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承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退赔款人民币81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1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承淼犯职务侵占罪,处退赔款人民币81400元,现财产刑仅交纳赔偿款人民币500元,尚有大部分的退赔款未交,数额较大,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承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