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太望与周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太望,周玉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曹太望。被告周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太望与被告周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太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太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太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曹太望负担。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