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仇雨姣与刘佳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仇雨姣,女,1988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佳君,女,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雨姣诉被告刘佳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仇雨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仇雨姣负担。审 判 长 王 嵘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