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文玉与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玉,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文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祥,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1912-2。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原告王文玉诉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玉承担。审 判 长 鲁祖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