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永红与李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红,李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红。被执行人:李鸿海。在本院执行徐永红与李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鸿海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道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