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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业凡、周永兰与张月华、郑经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业凡,周永兰,张月华,郑经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0号原告:郑业凡,无业。原告:周永兰,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月华,工人,系两个原告儿媳。被告:郑经文,工人,系被告张月华之子。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业凡、周永兰诉被告张月华、郑经文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郑业凡、周永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郑业凡、周永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业凡、周永兰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