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华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马华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庆隆横路7号一楼130室。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华义,个体户。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华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浙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洪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