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季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季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