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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季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季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