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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香玲申请执行王国涛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玲,王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张香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涛,男,汉族。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固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国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涛价值24196.44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