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香玲申请执行王国涛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玲,王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张香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涛,男,汉族。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固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国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涛价值24196.44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