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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扣中与张跃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扣中,张跃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叶扣中,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叶扣中诉被告张跃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璟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扣中的委托代理人马玉、被告张跃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扣中诉称:被告欠原告工资14760元,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760元。被告张跃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两张,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476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47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跃运欠原告叶扣中工资款14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纯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