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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唐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考虑到家庭完整和孩子成长,于2015年4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