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唐某,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某,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考虑到家庭完整和孩子成长,于2015年4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