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佳媛与天津明义乌苏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佳媛,天津明义乌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侯佳媛。被执行人天津明义乌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颖,经理。申请执行人侯佳媛与被执行人天津明义乌苏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