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明谦与冯宝喜、邵桂菊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谦,冯宝喜,邵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邵明谦,男。被执行人冯宝喜,男。被执行人邵桂菊,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冯宝喜、邵桂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冯宝喜、邵桂菊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诸葛倩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