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交通肇事罪章某甲乙、许某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甲,章某乙,许某,杨某,梁某,任某,付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5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作。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章某乙,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负责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小牛),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经销部工人。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章某乙、章某甲、许某、杨某、梁某、任某、付某、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章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雁刑初字第00642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罚金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甲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00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锐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代理审判员  田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