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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陈某甲,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乙,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陈某甲诉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谭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