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吕泽海与朱庆生、苏为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泽海,朱庆生,苏为琴,杨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961号原告:吕泽海。委托代理人:胡黎明。委托代理人:马新丽。被告:朱庆生。被告:苏为琴。被告:杨玉勇。原告吕泽海为与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杨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新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杨玉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吕泽海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朱庆生因需向原告借去人民币60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该款由被告杨玉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初,被告朱庆生分两次向原告归还本金21600元,余款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付,被告杨玉勇也未尽担保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朱庆生借款发生在与被告苏为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朱庆生、苏为琴偿还原告借款38400元,支付利息5400元(按本金60000元自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并要求继续支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9日按月利率1.5%至判决确实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4、判令被告杨玉勇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承担,被告杨玉勇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请求:判令被告朱庆生、苏为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4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实给付之日止。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杨玉勇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朱庆生、苏为琴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3日离婚。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三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各一份、被告朱庆生、苏为琴的协助查询婚姻状况函一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杨玉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庆生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朱庆生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朱庆生借款发生在与被告苏为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苏为琴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借款时,被告杨玉勇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处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玉勇应当按照约定对被告朱庆生的债务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玉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庆生、苏为琴追偿。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庆生、苏为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泽海借款本金人民币384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杨玉勇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朱庆生、苏为琴应当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玉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庆生、苏为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朱庆生、苏为琴负担,被告杨玉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林峰波人民陪审员 郑廷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