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荣与蒋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蒋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56号原告:蒋荣。被告:蒋文洪。原告蒋荣诉被告蒋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文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荣起诉称:被告蒋文洪欠原告款项140000元,2014年2月8日双方商定分期付款,但被告届期并未履行。现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蒋文洪支付欠款140000元,支付至2015年2月18日止的利息16800元及自同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蒋荣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用以证明2014年2月8日被告蒋文洪确认欠原告蒋荣款项140000元,承诺分期归还,如不归还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蒋文洪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蒋荣提交的证据,被告蒋文洪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构成要件,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2月8日被告蒋文洪因向原告蒋荣购买翻板车库门结欠货款14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7月底前付清,逾期不还清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该款被告迄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生的债务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40000元事实清楚。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按约定月利率1%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其具体数额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为16800元,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均予支持。被告蒋文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文洪支付原告蒋荣价款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蒋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荣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6800元,及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被告蒋文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