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车福林与沈阳玺力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福林,沈阳玺力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2035号原告:车福林(身份号码:×××11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玺力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77610-2)。法定代表人:陈宝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福林诉被告沈阳玺力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福林负担。审 判 长 来 宾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