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星诉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星,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092号原告王金星。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法定代表人张乃显,该厂厂长。原告王金星诉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星欠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5日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乃显系朋友关系,张乃显以厂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一部分及时归还原告,现还有750000元未归还,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息为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偿还原告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原审时辩称,欠条是原告把本息计算好之后让被告盖章签字,实际借款没有750000元。1996年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之后又借了原告25000元,总借款实际为125000元。后又先后归还过原告共计80000余元。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98‰,按月付息,期限半年。2002年9月10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0110元、50147.47元和30340元,全部约定利率为6.3‰,期限为6个月、1年和9个月。2004年12月10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35950元、110900元、59420元和47540元,全部约定利率为6.3‰,期限为9个月、1年、6个月和1年。2007年7月17日,被告对2004年12月10日出具的四笔借款中借款期限为1年和6个月的三笔借款计算了本息写在原条上,并重新约定自2007年7月17日起利率为月息1分。2012年4月15日,原告计算上述借款本息后,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显示“截止2012年4月15日共欠王金星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我厂正积极筹集资金归还。月息按15‰计算并计复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拒不偿还借款,形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自1995年1月份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分别约定有利率,至2012年4月15日,原告计算本息后,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向原告出具借款750000元的欠条,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月息按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条是原告把本息计算好之后让被告盖章签字,实际借款没有750000元,1996年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之后又借了原告25000元,总借款实际为125000元,后又先后归还过原告共计80000余元。但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市市区新华棉织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星欠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5日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云龙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程 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