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月华、梁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冯兴元。委托代理人孔桂生,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梁月华,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梁建民,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月华、梁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建民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兴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中存款人民币XX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梁建民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石博中心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中存款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