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刘英岗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英岗,王亚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蔚,经理。被告:刘英岗,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亚娟,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岗、王亚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英岗、王亚娟所有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TT1**号的车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卖、转让或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