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瑶,胡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马琳瑶,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胡家武(曾用名:胡维东),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瑶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瑶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2.5元(原告已预交965元,退还原告272.5元),由原告马琳瑶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