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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瑶,胡家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马琳瑶,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胡家武(曾用名:胡维东),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琳瑶诉被告胡家武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琳瑶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琳瑶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琳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2.5元(原告已预交965元,退还原告272.5元),由原告马琳瑶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