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号原告: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年初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生活期间,原告一直任劳任怨,承担其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而被告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顾,脾气暴躁,无端乱发脾气,经常与原告发生冲突。除此之外,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夜不回家。经再三劝说之后仍一意孤行,不知悔改。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被告仍然对妻子和女儿不管不顾。诉讼请求:一、判决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一次性付清;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陪嫁10000元及冰箱、彩电、餐桌、饮水机;四、判令被告返还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产抵押贷款的一半共计18000元;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女儿成长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每月1000元,10个月共计10000元。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体贴入微,始终小心翼翼的照料原告,被告认为和原告双方系真心相待,夫妻感情尚好。二、如果离婚,要求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三、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45000元,对原告说的“陪嫁10000元”的事实,不应返还。四、原告带女儿在娘家生活期间,被告多次看望原告及女儿,原告要求的女儿成长期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认可。被告未向法庭出示书面证据。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经过,结合庭审笔录,整体案情,本院针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9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正月二十八日年婚生女儿出生(现未起名),二人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另查明,被告曾支付原告彩礼款45000元,原告曾陪嫁了10000元。还陪嫁了冰箱、彩电、餐桌、饮水机各一台,现在被告家。被告在韩店镇黎都花园以总价(345000元)首付了115000元,分期贷款230000元的形式购买了商品房一栋,2012年才开始陆续还款。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且还育有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晓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