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林宜立与杨守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林宜立,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经商,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守铨,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宜立诉被告杨守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宜立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宜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薛裕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