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