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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x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xxx,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被告xxx,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没有管辖权,原告x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亮人民陪审员  王根行人民陪审员  王子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