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x与被告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xxx,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被告xxx,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没有管辖权,原告x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亮人民陪审员 王根行人民陪审员 王子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