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仲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与陈晓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陈晓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仲字第7号申请人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继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旭。委托代理人仲宇山。被申请人陈晓旭,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晓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齐劳人仲字(2014)第7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晓旭在仲裁阶段申诉称:陈晓旭于2014年7月进入坤泰医药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2014年11月17日,与坤泰医药公司协商申请离职,并达成口头协议。2014年11月20日,坤泰医药公司在未经告知本人的情况下,扣除陈晓旭10月、11月全部工资。陈晓旭离职前工资为1600元/月,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坤泰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未依法安排任何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综上,由于坤泰医药公司的违法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1、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600.00元(1,600.00元/月×3个月×2倍),自2014年8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2、给付经济补偿金800.00元;3、给付加班费5,339.00元(公休日加班费:1,600.00元÷21.75天×2倍=4,781.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8.00元(2.5天×(1,600.00元÷21.75天)×3倍);4、给付被扣除的10月份工资,共计2,400.00元。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陈晓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00.00元(3个月×1,600.00元/月);二、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陈晓旭双休日加班费4,855.17元(1,600.00元÷21.75天×2×3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51.72元(1,600.00元÷21.75天×3×2.5天);三、黑龙江坤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陈晓旭拖欠工资2,400.00元;四、驳回陈晓旭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坤泰医药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并非不愿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事出有因,自被申请人陈晓旭来申请人坤泰医药公司处上班,申请人就提出签劳动合同,但应向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和毕业证,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核实后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提交,并且被申请人在离职时(离职时尚在试用期)未按申请人要求进行库房盘点交接,其留给申请人的电话一直联系不上,导致不能盘点,申请人经多次联系未果。之后,申请人对公司库房盘点时发现应有货物与实际盘点结果出入很大,遂停发被申请人10月、11月工资。正是因为被申请人擅自离职给申请人带来如此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已将此事报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晓旭答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条件,劳动仲裁委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即使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不当之处,也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坤泰医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陈晓旭2014年7-11月份考勤表,经核对,仲裁裁决陈晓旭双休日加班天数有误。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陈晓旭申请仲裁时提供的证据不实,从而导致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第二项由坤泰医药公司支付陈晓旭双休日加班费4,855.17元有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字(2014)第7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陈晓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