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与被执行人张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胜,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王大村新一巷*号。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现住盐湖区府东街***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永胜与被执行人张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李永胜归还借款150000元,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银行帐户存款152150元整。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强收入1521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