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远均,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倘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8月23日,生育一子名何某乙。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务工。2011年8月5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又外出。2013年9月26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派出所抓获,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由于被告婚后不务正业,长期吸毒,贩卖毒品,并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50元/月。被告何某甲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3日生育一子名何某乙,何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就读于重庆市某幼儿园。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后,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另查明,2008年9月5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5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被告因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审理中,原告举示了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拟证明被告和杨行有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前双方在一起租房居住半年多时间,并且被告有吸毒行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其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离婚不利于小孩成长,双方婚后在某小区租房居住,2012年3月原告返回老家,被告另陈述,其与杨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其在外面找不到房子住才和杨某一起住,其与原告有共同财产300000元,该款系其从2009年开始陆续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的,原告把钱都存在她父亲账号上。原告认为被告陈述不属实,2011年因被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原告就回老家居住了,没有收到过被告交付的300000元,原、被告之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债权、股票、基金等,被告不同意离婚是他的权利,但是原告起诉符合离婚条件。审理中,原告陈述考虑到被告的状况,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是否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被告因贩卖毒品罪先后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又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的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且在原告返回老家之后,双方交流、联系较少,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得以改善。综上双方婚姻已生破绽,夫妻之间诚挚、互信、互谅、互爱之基础已经动摇,客观上已无恢复之希望,破镜重圆之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考虑到何某乙目前尚小,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情况,同时考虑到被告现被羁押的情况,本院认为由原告直接抚养何某乙更为适宜。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对此予以尊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述,双方之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陈述有300000元交给了原告,并存在原告父亲名下,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按被告陈述也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陈某某负责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