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舒治国与邓广生、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治国,邓广生,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舒治国,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号佛山。身份证号码:×××8314。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申艳,广东琨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广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36。被告谭敏,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067。原告舒治国诉被告邓广生、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治国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邓广生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借款期间的月息为6000元,借款期满一次性归还本金;如果被告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被告谭敏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日,原、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被告邓广生用其自有的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R7877D5001686,发动机号:4001654)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R7877D5001686,发动机号:4001654)享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案借款的交付方式为:2014年7月21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涂晓如向被告邓广生6228481454125747616账户转账20万元。被告邓广生、谭敏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取20万元借款。另查明二:2014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邓广生就涉案抵押物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邓广生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邓广生借款之后,本应依约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邓广生向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月息6000元计算,折合月利率为3%,逾期利息按照日息0.08%计算,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依法不受保护。现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21日(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关于抵押担保。被告邓广生提供的抵押物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根据双方《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给原告,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于以上抵押物在被担保的债权到期而未受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的相关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谭敏的保证责任。由于本案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且物的担保为债务人邓广生自己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债权人舒治国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谭敏应当在抵押物的担保之外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广生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治国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原告舒治国对被告邓广生提供的抵押物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R7877D5001686,发动机号:4001654)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谭敏对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以上第二项抵押物的范围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李俊敏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