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开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朱开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老黄鹂路65号)A栋2层。法定代表人:张时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小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小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开红,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友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开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