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魁武与夏光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魁武,夏光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杨魁武,农民。被执行人夏光韦,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光韦赔偿原告杨魁武的各项损失36816.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3元,案件执行费45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光韦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