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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永臣申请执行张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