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昌宝诉丁宪凯、杨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宝,丁宪凯,杨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吴昌宝,男,1948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丁宪凯,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小明,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宝与被告丁宪凯、杨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昌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丁宪凯、杨小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昌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昌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昌宝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