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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昌宝诉丁宪凯、杨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宝,丁宪凯,杨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吴昌宝,男,1948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丁宪凯,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小明,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宝与被告丁宪凯、杨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昌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丁宪凯、杨小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昌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昌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昌宝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