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崔智勤、张宏伟与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智勤,张宏伟,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崔智勤,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系山西省运城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系山西省运城市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法定代表人李雪荣,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崔智勤、张宏伟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晋仲裁字61-63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智勤、张宏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分别支付崔智勤工程款及利息1983900元、张宏伟欠款利息275000元,同时承担仲裁费100416元,执行费25993.1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健康体检中心在银行存款238530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大飞执行员  张云龙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