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惠立鹏与高光明、华山、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立鹏,高光明,华山,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惠立鹏,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明,男,1977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华山,男,196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告明月,女,196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立鹏诉被告高光明、华山、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红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惠立鹏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