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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