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廖某某,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品安,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仕举 来自